南开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9-25浏览次数:13

南开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动物安全管理,保证动物实验规范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动物实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天津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本办法只适用于我校从事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南开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和使用委员会、南开大学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动管会)是本校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主管机构。

学校实验动物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实验室设备处负责执行实验动物管理的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动物实验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工作;

(二)相关学院负责本单位的动物实验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三)各实验室在本单位的领导下,负责动物实验安全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实验动物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岗位职责、防护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使用登记制度、事故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

第五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动物实验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动物实验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并持证上岗。

第六条如出现动物实验安全事故,使用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通知实验室设备处,同时报告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七条我校执行国家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饲养单位必须根据天津市有关规定,向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申领《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饲养动物及搭建动物房舍。

第八条使用实验动物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单位,要按照使用许可证准许的范围,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

第九条实验动物所需饲料、饮水及垫料,应当按照不同等级实验动物的需要,进行相应处理,必须达到有关的营养和卫生标准。

第十条进行动物实验应根据实验目的,使用相应等级标准的实验动物及饲料、用品、用具。不同品种、不同等级和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不得在同一实验间进行。
第十一条使用动物单位对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每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对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宜承担所做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换工作。
第十二条从事动物实验工作人员,须经过实验动物专业培训并取得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要对进行动物实验的学生开展相关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第四章防护管理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要在实验动物的采购、运输、实验、和回收处置等过程中,做好实验动物的安全检疫工作,防止病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第十五条 实验动物患病死亡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必须对实验动物尸体和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校动管会对本校从事实验动物饲养与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实验室设备处负责执行,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鼓励全校工作人员向校动管会举报实验动物管理与使用中的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有实验室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