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9-25浏览次数:16

南开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学校财产和生命安全,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以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我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行学校、专业学院(包括职能部门、后勤部门)二级管理。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验室设备处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纠正、制止违章作业行为。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购买特种设备之前,应向实验室设备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实验室设备处提供特种设备的有关法律、法规、资格认证及安全技术方面的咨询,提供办理证照资格方面的服务。

第五条实验室设备处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对使用单位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和资格证书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使用要求

第六条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前应将备案文件报送实验室设备处,经设备处审核后报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同样,特种设备经安装、大修、改造后使用单位应将验收文件报送设备处审核后,再报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验收。

第七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实验室设备处审核报废,并在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

第八条电梯属于为公众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它特种设备应当根据情况,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正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实验室设备处。

第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使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清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技术维护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检查和维护时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测,并作出记录。

第十四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资质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至少每15日应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并作出记录。

第十五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检验要求。

第四章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出厂技术文件及资料;

(三)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

(四)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五)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其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运行使用、维护保养记录;

(六)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使用、销售、贮存、运输危险化学品。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根据《南开大学关于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处罚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置。

(一)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分别扣除该单位党政主要领1000-2000元校内岗位津贴;扣除主管领导800-1500元校内岗位津贴;扣除事故部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300-1000元校内岗位津贴;扣除事故直接责任人2500元以下校内岗位津贴。

(二)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发生重大事故的,对该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学校将依据重大安全事故损失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校办企业的特种设备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实验室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