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规定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9-25浏览次数:17

南开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环境和公共安全,保证师生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和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号)及《南开大学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南发字[2009]10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活动中产生和排放的废气、废液、固体废物、放射性物品、生物物品等污染物。

第三条产生和排放危险废物实验室的主管单位(专业学院)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产生和排放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必须有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的申报、收集、运输、和处置等项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设备处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工作,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监督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危险废物的管理

第六条 相关学院要根据实验室产生和排放危险废物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每个实验室都要指定环境保护责任人。要求制度上墙,责任到人。

第七条 实验室产生和排放的废气、废液、固体废物、放射性物品、生物物品等污染物,应按天津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登记、收集。有毒、有害废液、固体废物、放射性物品、生物物品要设置专门容器,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严禁把废气、废液、废渣和废弃化学品等污染物直接向外界排放。

第八条 相关学院应定期、定点集中收集实验室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液、固体废物,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交由天津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认可并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厂家处置。

第十条 本着谁污染谁负责,谁产生谁治理的原则。相关学院应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作为危险废物处置经费,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也要从教学和科研经费中留出相应比例的污染处理费用,作为危险废物处置经费。

第三章危险废物的防治

第十一条 对废气、废液、固体废物、放射性物品、生物物品等污染物排放频繁、超出排放标准的实验室,应安装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保证污染治理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达标排放。

第十二条 对需要将使用性质调整、改变或废弃的实验室,应提前通知实验室设备处并报学校环境保护办公室,在采取措施彻底消除隐患后,方能进行调配。

第十三条 禁止把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药品以及已受污染的场地、建筑物、仪器设备、器皿等转移给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禁止丢弃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废液等。

第十四条 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采用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应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品和生物物品的使用;必须使用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排放量,并分类收集和处理,以降低其危险性。

第十五条 有污染物排放的实验室及学院要建立环境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制度,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设备,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排放废气、废液、固体废物、放射性物品、生物物品等实验室污染物。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根据《南开大学关于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处罚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校办企业、医疗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设备处、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