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仪器设备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利用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成本,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开大学所有项目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及器材、计算机软件及多媒体课件、网络布线工程。
第三条 仪器设备招、投标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招标投标法》的约束和保护,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采购招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学校已成立的以主管校长为组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监察室、财务处、审计处、教代会、基建规划处、后勤管理办公室、实验室设备处等部门为成员的校招标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我校仪器设备的招标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招标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实验室设备处具体负责仪器设备的招标业务,在仪器设备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订招标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组织协调招标采购;办理招标采购中申报审批、商检咨询、物资信息、招标公示等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1.仪器设备招标项目的审核
2.组织相关专家与使用单位拟订招标文件。
3.在网上公示招标项目,组织招标。
4.签订中标合同。
5.验收及合同管理。
第七条 整个招标过程在学校纪委、监察室、审计处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标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招标范围:
1、仪器设备单台(套)在 10 万元以上或一次性采购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同类批量实验室低值仪器设备、家具(含成套设备);
2、一次性采购金额在 2 万元以上的大宗实验室消耗物品(非固定资产);
3、一次性采购在 5 万元以上计算机软件或多媒体课件;
4、网络布线工程在 5 万元以上;
第九条 招标方式 招标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邀请议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及询价和校招标领导小组同意的采购方式。凡购置的仪器设备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或符合教育部集中采购目录的分别按有关规定执行。 凡因特殊原因不适于公开招标的,由项目单位说明情况,校招标领导小组决定采购方式。
第十条 招标程序
1.确定招标内容:与教师共同确定设备的品牌、性能、指标、规格型号、配置等项内容,请相关的专家确认;单台仪器设备金额超过 10 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还要经过相关的专家论证后,才可以进行招标。
2.制定招标文件:编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选择信誉好的、有竞争力的厂商向其发出招标邀请(确定投标时间、开标时间、交货期等);招标项目要求(对投标商的具体要求,包括投标商资质、货物的质量、付款方式、质保期等);招标货物一览表(名称、数量、规格、型号、配置、验收标准等);合同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3.公示招标文件:在校园网发布招标信息及投标邀请。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招标项目的性质,购买标书的时间、地点及联系人。
4.实施招标过程:由实验室设备处主持,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成员、仪器设备相关专家及教师(用户)共同参与全过程。在公开评标之前,宣布招标工作程序、评标工作纪律,然后,由投标商按照各自的投标文件内容(正本)唱标(按投标的先后顺序,后来的投标商先宣读投标报价),在投标商回避的情况下,进入评标过程,逐一对投标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当场作为废标处理,将出现的偏差、问题集中起来逐一向投标商进行询问
5.确定中标厂商:评标小组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对所有的投标商都采取相同的程序和标准,采取综合比较评议的方法,不以最低投标价作为中标的唯一依据。对于符合投标文件要求,报价最合理,能提供最佳服务的投标商,由专家和招标领导小组向用户提出建议,经充分讨论后,确定中标厂商。
6.签定供货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招标项目执行实施的基本依据,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注意:合同的担保条款、预付款、售后服务、付款方式、合同履行地点等问题。在教师(用户)认可的情况下,与中标商签定供货合同。
7.仪器设备的验收:中标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仪器设备送到用户指定的地点安装、调试或集成后,由用户、专家、实验室设备处有关人员和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共同对仪器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单,交于实验室设备处。
第四章 投标
第十一条 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持有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的国内外设备生产、经销商,具备投标基本条件的厂商,均可参加投标或联合投标。采用联合投标,必须明确一个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其他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应以协议的形式加以确定,并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投标文件(一般情况为正本一份和副本四份)
1. 投标书
2. 开标货物一览表
3. 开标货物分项一览表
4. 证明投标商资质的有关文件
5. 投标商法人代表的授权书
6.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对投标商的基本要求:
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不应少于 15 日
2.当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主
3.投标文件必须有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法定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密封后递交投标现场
4.投标单位如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中标后不得将货物转包
5.投标单位不得串通舞弊,哄抬标价。
第五章 开标、评标
第十四条 开标 1.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由实验室设备处主持,校招标领导小组成员、专家、用户、投标单位代表及有关人员参加。
2.开标前,由监察室的人员逐一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开封后,验证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十五条.评标
1.评标工作程序
2.评标工作纪律
3.建立专家库:为了建立和健全评标制度,避免人为因素,在聘请专家时,从已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保证评标的公正性。
第十六条.确定中标方后,由实验室设备处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中标单位不予通知,并不退还投标文件。
第六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七条 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实验室设备处组织与设备需求单位签订供货合同,加盖南开大学合同专用章。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随合同一起生效。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后,双方都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如发生纠纷,双方都应按照《经济合同法》规定解决。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后,投标单位应交纳少量的中标服务费,一般不超过中标金额的 1.5%。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实验室设备处负责解释。
南开大学实验室设备处
2002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