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及后勤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1.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单价在人民币(下同)800 元以上(含 800 元);用于学校行政、后勤单价在 500 元以上(含 500 元),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均按固定资产管理,必须由学校主管部门单独建立固定资产帐。
2.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单价在 800~200 元(含 200 元);用于学校行政、后勤单价在 500~200 元(含 200 元),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仪器设备为低值设备,由二级单位建帐管理。低值设备的管理见《南开大学低值设备管理办法》。
3.单价在 10 万元以上教学、科研使用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为校管仪器设备。单价在 40 万元以上教学、科研使用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为部管仪器设备。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管理见《南开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4.学校所有购入、调入、自制、捐赠及基建项目中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都要按规定入帐,不允许有物无帐现象的出现。
5.给原有仪器设备增加附件或技术改造扩充新的功能等使仪器设备增加价格时,都应做固定资产的增值。
6.原有仪器设备因毁坏、报损、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二、仪器设备的购置
1.院(系)、实验室要根据建设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及经费情况,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制定仪器设备申购计划,避免重复购置。
2.购置单价 1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包括软件),事先必须填写《南开大学申购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报批表》,经有关专家对购置理由、效益、选型、安装及使用论证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方可购置。
3.在国内购置仪器设备,事先必须填写《南开大学仪器设备订购单》(一式二份),报供应中心审批和购置。
4.进口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由引进科办理报批、购置及免税等相关业务。
5.购置仪器设备要按照优化配置的原则,力争做到优质优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批量购置金额 10 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由实验室设备处组织公开招标方式集中采购。
三、仪器设备的验收、入帐及管理
1.仪器设备到货后,各购置单位和实验室设备处要对各自负责采购的仪器设备进行验收,发现短缺、破损做好确认记录,以便理赔。
2.仪器设备的质量技术验收,一律由各购置单位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及进口仪器设备,各购置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验收,并填写《南开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交实验室设备处存档。
3.由实验室设备处购置的仪器设备,在保修期或索赔期内,发现有质量问题及故障时,应及时通知实验室设备处,办理保修和索赔,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4.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 15 天之内,到实验室设备处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再办理财务报帐手续。具体做法见《南开大学仪器设备入帐细则》。
5.仪器设备由实验室设备处归口统一进行微机管理,以设备管理科提供帐、卡为准,仪器设备的管理将从目前的管理模式逐步过渡到网络管理模式。
6.仪器设备实行校、院(系)、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各单位要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院(系)有关机构(仪器室或办公室)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院(系)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要做到帐、卡、物相符,实验室设备处负责监督和指导全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7.实验室设备处每年将不定期对各单位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上报和公布。每两年进行一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检查评比活动,表彰先进督促后进,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管理水平。
四、仪器设备的使用及保管
1.各院(系)、实验室要建立相应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及使用、维修、保养和借用制度,并落实到人。
2.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方可上机操作。单价 10 万元以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要有完整的使用记录。
3.一般仪器设备要做到随时维护、保养和维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计量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保养、标定,防止因障碍性事故引起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4.仪器设备一律不允许拆、改,如属特殊需要必须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批准后方可施行。需填写拆、改过程并上报实验室设备处留档备查。
5.对在用仪器设备的技术改造,要提出技术效益和经济合理性的论证报告,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后报实验室设备处,会同有关专家论证、审批后实施。
五、仪器设备的调拨和回收
院(系)内仪器设备的调拨、校内各单位之间仪器设备的调拨、多余积压仪器设备对外调拨及回收,见《南开大学多余积压仪器设备处理办法》。
六、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
仪器设备、低值设备的报损报废,见《南开大学仪器设备报、报废处理办法》及《南开大学低值设备管理办法》。
七、仪器设备档案管理
仪器设备档案的管理,见《南开大学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实验室设备处。
二○○二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