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学校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强化管理”的方针以及“谁污染谁治理”和“污染者支付环境治理费用”的原则。
第四条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整体规划,确保开发建设、教学科研、日常生活等各个方面均符合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学校鼓励各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大力开展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学科建设、课程建设、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社会实践以及社会服务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南开大学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校的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规划,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监督并检查资源和能源的节约情况以及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环境保护办公室),对全校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并监督落实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及各项具体规章制度,负责组织起草学校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编制学校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联络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区环保部门”),承办并完成市、区环保部门安排的相关业务工作;
(四)对各单位在工作中可能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实施监督管理;
(五)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和学生社团,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六)负责处理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来信来访及学校安排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学校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根据市、区环保部门分配给学校的环境保护任务,承担具体环境保护任务的校内各单位,必须建立领导责任制与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凡新建、改建、扩建基建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市、区环保部门批准并报环境保护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经市、区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对校园环境可能造成污染的科研项目,相关单位应向环境保护办公室报告并提出有效防治措施,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未制定有效防治措施的科研项目不得立项。
第十一条学校各单位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事务必须通过环境保护办公室进行办理。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监测报告、报表、缴费记录、处罚文书等应在环境保护办公室存档备查。环境保护办公室应为相关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 环境防治与生态建设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或设备。禁止建设原材料利用效率低、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禁止引进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要求的技术和设备。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各单位采购办公用品、仪器设备、车辆、原材料和其他物资时,应优先选择标有绿色标志的产品或有益于环境的产品。禁止在校内销售、使用含磷洗衣粉、高残留剧毒农药等有害于环境的产品。
第十四条校园生活垃圾应采用定点收集、集中清运的方式进行处理,不得在校园内任意倾倒、丢弃垃圾。严禁在校园内随意焚烧垃圾、树叶、木屑、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以及其它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集中处置。
第十六条拥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应将设施的运行管理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配备或指定专人管理,做好废水处理运行记录,保证废水处理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学校锅炉应严格执行《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03)。所有锅炉必须配备消烟、脱硫、除尘和降噪设施。
第十八条学校各餐饮单位必须设置油烟、异味收集装置,并通过专门烟囱排放。有条件的单位应使用清洁燃料。
第十九条存在放射性、辐射性污染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保管放射源、辐射源,并严格执行相关操作、管理规程。放射源、辐射源的设置,应尽量远离教学区、居住区等人口密集的区域,并按规定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在进行校园总体规划设计或新建、改建、扩建基建项目时,应根据学校的自然风貌,合理布置各项用地及其规模,保证新老建筑的协调、统一,充分保护校内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校园总体规划,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改变学校绿化规划用地的用途或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对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并在治理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需排污的,应主动到环境保护办公室办理申报登记手续,依法接受管理;凡未办理登记手续擅自排污的,环境保护办公室有权依法停止该单位的相关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排污单位负责人和直接排污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发字〔2009〕101号
关于印发《南开大学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南开大学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11月24日第八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管理办法通知
(共印60份)
南开大学办公室2009年12月7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