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列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学校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保卫处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及《南开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书》的签订工作;
(二)实验室设备处负责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购买、许可等手续;
(三)相关学院负责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四)各实验室在本单位的领导下,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要在本单位内部与各相关责任人逐级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到责任到人。
相关学院要结合实际情况,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相关学院要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安全教育,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有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实验,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第三章购买管理
第七条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购买、许可等手续,须由实验室设备处和保卫处指定的人员,凭许可证件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集中办理。
第八条相关学院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向实验室设备处提出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计划,实验室设备处负责将全校购买计划汇总,报保卫处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到公安部门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九条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要有实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并在实验室备案。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配备专用存放柜,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制度,严禁超量储存。
第十条如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使用人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保卫处,由保卫处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易制毒化学品,因科研协作确需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须经保卫处和实验室设备处同意,并报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接收和转让。
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依照《南开大学关于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处罚规定》(南发字〔2002〕28号)给予相应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校办企业和医疗单位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的,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实验室设备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表: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