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9-25浏览次数:17

南开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津政令第 11号)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使用、存放、处置以及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

(一)以危险化学品为主要实验原料、辅料的;

(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

第五条我校危险化学品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职责分工如下:

(一)实验室设备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技术安全工作,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相关学院、研究所、教学实验中心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

(三)实验室在本单位的领导下,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实验室需购买危险化学品(爆炸品、剧毒品、易制毒品)的,须经学院批准,经实验室设备处审核汇总,报保卫处备案后,到公安部门统一办理许可购买手续。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逐级签订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责任书,做到安全管理责任到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人员经本单位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实验的人员在接受相关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四)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的学生,在实验开始前,应接受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实验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做好实验记录并备案。

第十一条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实验人员要严格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化学性质、特性、毒理性能,做到细致操作,避免化学性质相反的物质相互接触,造成燃烧或爆炸事故。

第十二条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在实验室的通风橱内进行,实验人员要按规定穿着防护工作服,配戴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转让危险化学品。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特性分类保存,不允许露天存放,不得在高温、潮湿、漏雨的环境下存放。

第十五条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处存放。

第十六条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按类别存放保管,并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在实验室内超量储存。

第十七条实验人员要定期对实验室存放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和清理,防止因变质、泄漏或被盗而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八移动危险化学品一定要将包装瓶放置在完好可靠的容器内搬运,防止因脱落、碰撞而引发事故。

第十九条严禁在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动火。需动火作业的,应报保卫处审批。动火作业前应进行风险分析,制订监控措施,设置监护人员。

第二十条实验室使用高压气瓶要直立放置并用固定链固定稳妥。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一般情况下,实验室内存放的气瓶数量不得超2

第二十一条存放高压气瓶要分类保管,合理放置,易燃气体和助燃气体钢瓶必须分开放置。

第二十二条在搬动高压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并减少碰撞。在搬运充装有气体的高压气瓶时,可用特制的小推车或用手平抬及垂直转动。严禁用手执着开关阀移动气瓶。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委托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认可的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由相关学院派专人负责回收处理,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危险化学品残渣、废液倒入垃圾箱或下水管道。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在室外随意堆放。

第二十五条实验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按环保规定分类处理。实验室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种类分别设置废液桶,并将有机溶剂类、氯族类、重金属类等有毒有害物分开存放,集中处置。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暂存、运送和处置,要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不得非法转移和运送。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使用、销售、贮存、运输危险化学品。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根据《南开大学关于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处罚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置。

(一)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分别扣除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1000-2000元校内岗位津贴;扣除主管领导800-1500元校内岗位津贴;扣除事故部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300-1000元校内岗位津贴;扣除事故直接责任人2500元以下校内岗位津贴。
(二)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发生重大事故的,对该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学校将依据重大安全事故损失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校办企业和医疗单位从事生产、使用、销售、贮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实验室设备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发字〔200240号文件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南开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经分管领导同意,现将《南开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五日